[案情] 原告夫妇从事住宅装修个人承包商。2006年6月初,原告在被告邻居家装修时,被告邀请两名原告装修房屋。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在同月底列出了包括项目和价格在内的装修清单,预算成本为20565元。对此,被告予以认可,并在装修清单上签字。之后,两名原告开始施工,被告在此期间支付了原告1.5万元。装修工程于同年8月初完成。被告被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余额5565元。 [分歧] 对如何处理这个案子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家庭卧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由于双方对装修项目和价格达成了明确的协议,被告应支付原告5560元的装修余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施工合同纠纷类别,两名原告作为承包商,仅为个人承包商,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因此施工合同违反了施工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应由被告对原告投资的劳动力和施工材料折扣赔偿。 [评析] 本案涉及个体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家庭卧室装修合同的有效性。《建设部建筑装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是指使建筑内外空间满足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于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应当看出,装修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建筑工程的装修与家庭卧室的装修有区别。从建设工程类型来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因此,家庭住宅以外的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由此产生的纠纷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家庭住宅装修合同属于一般合同,难以上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高度。家庭住宅装修引起的纠纷,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装修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格的规定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参照《建设工程价格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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