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地板、木龙骨、垫木、人造板等木质辅材料必须按要求进行防腐、防蛀处理。
一、防腐、防蛀规定的设计
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包括毛地板、木龙骨、垫木、木楔、人造板等。这些
材料在进行防腐、防蛀处理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使用环境分级
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分为三级:HJⅠ、HJⅡ及HJⅢ级。用于地板铺装工程中的木材
和复合木材的使用环境属于HJI级。
HJⅠ级的定义为:
(1)室内结构;
(2)室外有遮盖的木结构;
(3)室外暴露在大气中或长期处于潮湿状态的木结构;
2、需加压处理的材料
对有些与地面接触或埋入混凝土墙体中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和采用如木
麻黄、马尾松、云南松、桦木、湿地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的木材制作的木构件。包括
锯材、结构胶合板制作的构件,均需要进行防护剂加压处理。
3、非加压处理的材料
除了按规定使用加压处理的材料外,较常用的方法有非加压的浸渍法、喷洒法和涂
刷法。
①常温浸渍法属于非加压处理法,一般只能在腐朽和虫害轻微的使用环境HJI中应用。
②喷洒法和涂刷法只能用于已处理的木材因钻孔、开槽使未吸收保护剂的木材暴露的情况下使用。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采用何种防腐方法,凡用水溶性防护剂处理后的木材,包括胶合板均应重新干燥到设计要求含水率。
木结构在处理前均应加工至最后的铺装截面尺寸,以消除已处理过的木材再度切割、
钻孔的必要性,若因需要必须切口和钻孔的话,应用原来处理用的防护剂涂刷重新暴露的
切口和孔眼。
4、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防护剂应具有毒杀木腐菌和害虫的功能,而不至于危及人畜和污染环境。在任何情况
下,均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5、应及时检查施工质全
木结构构件上的防腐、防虫措施,除应在设计图纸中加以说明外,尚应要求在施工的
有关工序交接时,检查其施工质量,如发现有问题应立即纠正。
二、防腐、防蛀药剂配方和处理
木质地板铺装工程中所采用的木结构构件防腐、防蛀药剂处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药剂处理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中的规定执行。按规定设计制定的药剂成分、配方及处理方法,不得擅自改变。因受条件限制而需改变药剂或处理方法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